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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为了加强对佛山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利工程和水源工程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航道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划,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面积3797.72平方公里。
三、规划对象
为了使概念更为明晰,更好地整体统筹落实城市蓝线,本规划的城市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及其堤防、河涌及其堤防、水库及其工程区、湿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原水管渠、水利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区7大类。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蓝线划定对象类型级别如下。
(一)河道及其堤防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西北江堤围防护的河道、一端受控的分洪河道以及相应的河道堤防。
(二)河涌及其堤防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主干河涌以及相应的河涌堤防。
(三)水库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大型、中型、小(一)型水库以及相应的水库工程区。
(四)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的湿地(含湿地公园)。
(五)一级水源保护区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境外水源工程的市域部分和服务本市的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
(六)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和服务本市的各级原水管渠。
(七)水利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区蓝线划定对象
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大型、中型、小型水利主体工程(水(船)闸、排灌站)以及相应的生产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包括大型、中型水利主体工程(水(船)闸、排灌站)以及相应的生产区。
下层次城市规划应进一步划定支干河涌及其堤防、支涌、毛涌、小(二)型水库及其工程区、A类山塘及其工程区、B类山塘及其工程区、小型及以下水(船)闸及其生产区、小型及以下排灌站及其生产区等对象的城市蓝线。
四、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贯彻河长制工作要求,保证佛山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利工程和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城市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控和保护,促进佛山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蓝线划定标准
河道及其堤防蓝线划定标准
北江大堤按背水坡堤脚后退50米(城镇建设集中地区)或100米(非城镇建设集中地区)划定;
樵桑联围按背水坡堤脚后退50米划定;
险段堤围按背水坡堤脚后退50米划定;
除上述情况以外,顺德区按背水坡堤脚后退38-50米划定,其余四区按背水坡堤脚后退30-50米划定;
设有干堤和子堤的,城市蓝线按干堤按相应的后退距离要求划定;
无堤围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按有堤围段相应的后退距离要求划定。
河涌及其堤防蓝线划定标准
主干河涌以及相应的河涌堤防的蓝线划定标准
三水区内,按堤围背水坡堤脚线(有堤围)或最高水位岸线(无堤围)后退20米划定;
高明区高明河(即沧江河)按堤围背水坡堤脚线(有堤围)或最高水位岸线(无堤围)后退30米划定,秀丽河、西安河按堤围背水坡堤脚线(有堤围)或最高水位岸线(无堤围)后退20米划定;
除上述情况以外,按堤围背水坡堤脚线(有堤围)或最高水位岸线(无堤围)后退10米划定。
支干河涌以及相应的河涌堤防的蓝线划定标准
三水区内,按堤围背水坡堤脚线(有堤围)或最高水位岸线(无堤围)后退20米划定;
除三水区外,按堤围背水坡堤脚线(有堤围)或最高水位岸线(无堤围)后退10米划定。
支涌、毛涌的蓝线划定标准
按最高水位岸线后退8米划定;对于实施难度较高的区段,划定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米。
水库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标准
大型水库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标准
库区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后退400-500米划定;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主体建筑物边界线外延不小于250-300米划定。
中型水库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标准
库区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后退300-400米划定;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主体建筑物边界线外延不小于230-250米划定。
小(一)型水库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标准
库区外延不小于1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后退200米划定;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主体建筑物边界线外延不小于130-150米划定。
小(二)型水库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标准
库区外延不小于1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后退150米划定;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主体建筑物边界线外延不小于130-150米划定。
A类山塘及其工程区蓝线划定标准
库区外延不小于6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主、副坝下游坝脚线(背水坡脚)外80米;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主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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