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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在我国,水体污染十分严重。报告显示,23.3%的河段水质污染严重而不能用于灌溉,45%的河段鱼虾绝迹,85%的河段不符合人类饮用水标准,而且河流自洁等生态功能也严重衰退,形势异常严峻。 地下水方面,全国城市供水30%源于地下水,北方城市达89%,近2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或面状污染,局部地区地下水水质指数严重超标。 水体污染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有效耕地面积减少,农产品质量下降;渔业生产严重受损;水资源供应更为紧张,严重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保护环境随手可做的小事 1 使用布袋 2 倡步行,骑单车 3 不使用非降解塑料餐盒 4 不燃放烟花爆竹 5 双面使用纸张 6 节约粮食 7 拒绝使用一次性用品 8 随手关闭水龙头 9一水多用 10 随手关灯,节约用电 11 使用节约型水具 12 使用节能型灯具 13 多用肥皂,少用洗涤剂 14不吃田鸡,保蛙护农 15 少使用发胶 16 旧物捐给贫困者 17 回收废电池 金属 塑料 玻璃 18少吃口香糖 19 不吸烟,奉劝别人少吸烟, 20保护文物古迹 21 避免旅游污染 22 做环保志愿者 23不滥烧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 爱护环境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及特点 适用范围 保护对象 立法目的 概念 环境保护法 C B A 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生态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只适用于次生态环境问题 并不是调整一切与社会有关的社会关系 环保法的概念······· *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规范性和强制性 综合性和广泛性 科学技术性 立法目的 为保护和改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谁开发利用谁保护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保护对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 对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一切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三资”企业等)都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宣布废止才失效。(《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三条) 空间效力:外国使馆不在其内 领域= 领陆 + 领水 + 领空 + 地下领土 大陆+岛屿 内水+领海 空气空间 领陆下底土+领水下底土 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生效和终止时间。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法律体系 国内环境法 宪法条文 综合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资源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 其他相关法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国际条约 宪法中环保规定 环护单行法 环保基本法 环保行政法规 环保地方法规 国际环保公约 其他部门法关于环保的法律规范 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资源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环境法体系框架示意图 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第一阶段: 产业革命前; 局部环境保护,夹杂在其它法律中,如春秋《逸周书·大聚篇》、《汉莫拉比法典》 2、第二阶段:~二战结束前;单行的专门环境保护法,如:英国1863年《碱业法》、美国1864《煤烟法》等 3、第三阶段:二战以来;单行法大量出现,综合性基本法,一系列国家环保条约,如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 、1969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维也纳公约》等 法律责任及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可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点: 不能“以罚代治” 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具有多元性 未超标排污者可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仍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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