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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重点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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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条例》主要内容 具体案例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芜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人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芜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 * 3.《条例》主要内容 芜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的一处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投入运营。2015年至 2016年间,南陵县环境保护局、南陵县水务局发现该垃圾堆放点对漳河水体造成污染、影响沿河 坝体安全,于是先后发函要求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进行清理。 * * 3.《条例》主要内容 后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未按环保、水务部门要求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遂于2016年12月30 日向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责 ,依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直到 2017年3月,南陵县城市管理局仍未对垃圾堆放点采取有 效处理措施。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设置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停止向该垃圾堆放点倾倒垃圾,对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采取补救措施。 * * 3.《条例》主要内容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告主体资格、案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查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当庭宣判,判决确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 在六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 等补救措施。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当庭表示服判, 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南陵城市环境。 * * 3.《条例》主要内容 小结 《条例》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细化全过程监管。 三是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四是积极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五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 * * 3.《条例》主要内容 小结 《条例》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细化全过程监管。 三是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四是积极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 五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 * *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 * * 3.《条例》主要内容 芜湖火锅店回收地沟油案 8月7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芜湖火锅店回收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杨某、韦某某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 3.《条例》主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芜湖市银湖北路18号方特新天地门面房个体经营某火锅店。2016年 2月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先后聘请被告人杨某为店长负责该火锅店经营管理、被告人韦某某为大厨 负责该店火锅底料制作。 * * 3.《条例》主要内容 因该火锅店生意不景气,为控制成本并给火锅味道提鲜,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三人商议 后决定采用制作“老油”的方法经营,即把客人 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过滤、回收,由被 告人韦某某再次加热提取,将这些残油提炼成“ 老油”,再把“老油”添加到新的“鸳鸯锅”、 “香辣锅”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此后的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该火锅店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制作200余斤“老油”,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非法营业额部分达6000余元。 * * 3.《条例》主要内容 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为控制 成本并提升火锅味道,合谋制作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向顾客 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三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 法定从轻情节,并能够当庭认罪、悔罪, 综合全案遂作出如上判决。 * * 3.《条例》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 〔2012〕1号)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 、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 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 * 3.《条例》主要内容 3.4. 建立“三小”监管制度 3.4.1.“三小”概念 “两小”“三小”“四小”还是“五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小作坊、食品摊贩等;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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