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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新《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解读】 1. 因为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影响大,另外,人们对她的信任度比较高。 2. 媒体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可以暂停发布的业务,甚至直至取消发布资格。 十八、新《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解读】 取消广告推销的商品、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经营范围的限制,放权于广告主。 十九、新《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1. “他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 “名义或形象”:包括姓名权、名称权、消像权。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成年人。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十、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解读】 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责任——登记、查验、审核、建档。 2. “承接登记制度”——对接受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登记。 3. “审核”——对需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4. “档案管理制度”——对广告样件、广告证明文件和查骗记录、广告审查情况记录、广告合同等进行保存备查。 二十一、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1. 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需要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 2. 有识别度的声音,其未出镜的人物也可以成为广告代言人。 3. 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4. 未成年人保护。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但可“表演”。 二十二、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解读】 儿童成长的环境、学习环境是不能做广告的(公益广告除外)。 二十三、新《广告法》第四十条【解读】 对儿童的专属媒体做广告有限制规定。 二十四、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解读】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分工当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广告的内容。 至于户外广告设在哪、有多大、什么形式,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二十五、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解读】 1. 向自然人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是“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 2. “电子信息”包括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 3.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二十六、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解读】 1. 互联网广告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2. 对互联网广告的容忍度以“不影响网络使用”为标准。 二十七、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解读】 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是广告发布者。 2. 平台方对违法广告有“制止”的义务。 3. “明知或应知”,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二十八、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解读】 1. 对特殊商品、服务广告的要求。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须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九、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解读】 1.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联系方式的,在“不知”的情况下先行赔偿。 2. 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无论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明知、应知广告虚假,均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新《广告法》第六十八条【解读】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给人民群众讲保健知识、医疗知识是可以的。 采取:某品牌冠名播出;某品牌本栏目合作伙伴。主持人邀请专家讲解(出场前介绍专家身份与成果)。 结 语 工商总局正加快配套广告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废止工作。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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