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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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再审事由 提起回复原状之诉的事由为: 1、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宣誓陈述,判决又是以其陈述为基础,而该当事人的此项陈述违反了真实义务属于应受处罚的行为; 2、作为裁判基础的证书是伪造或变造的; 3、判决系以证言或鉴定结论为基础,但该证人或鉴定人的行为(作证或鉴定过程中的行为)违反真实义务,属于应受处罚的行为; 4、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犯有与诉讼案件有关的罪行,而判决是基于这种行为作出的; 5、参与判决的法官犯有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违反其职务上义务的罪行; 6、判决是以某一普通法院、或原特别法院或某一行政法院的判决为基础,而这些判决已由另一确定判决所撤消; 7、当事人发现以前就同一案件所作的确定判决,或者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文书,依据该判决或文书当事人就能够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YOUR SITE HERE LOGO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4号) YOUR SITE HERE 审判监督程序vs.再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YOUR SITE HERE 再审程序原理 监督 纠错 严重瑕疵 恢复司法公正 补救 YOUR SITE HERE 再审程序核心功能:补救 既判力欠缺 正当化根据 YOUR SITE HERE 正确认识再审的纠错功能 纠错与不信任 择案而审,有限纠错 YOUR SITE HERE 再审程序启动权 附条件的程序异议权 附条件的法律监督权 抗诉权 申请 再审权 附条件的审判监督权 审判 监督权 YOUR SITE HERE 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YOUR SITE HERE 启动权行使的期限限制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YOUR SITE HERE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 理念: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功能定位:监督 启动方式: 审判监督权 决定 再审 YOUR SITE HERE 法定启动途径 审判监督权决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 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 1 2 3 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对象 生效判决 生效裁定 生效调解协议 第一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 ·第一审裁定 ·第二审裁定 ·违反自愿原则 ·内容违反法律 YOUR SITE HERE 不得申请再审的对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YOUR SITE HERE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管辖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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