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限公司章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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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湖南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力,承担公司义务,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湖南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首次出资额 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首次出资额及时间 第二次出资及时间 第三次出资及时间 43 货币/非货币 万元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43 货币/非货币 万元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亦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但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究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强制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以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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