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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 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 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 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 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 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 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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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 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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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 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 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 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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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 险的身故受益人?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答案是:可以,因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当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取得财产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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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5:
【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的前提: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2.?谁有指定权: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3.不服指定的后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指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 指定。(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5.指定的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此处也是 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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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6:
【临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 护人。【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注意:
1.?前提条件: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具备条件的居委会、 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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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7:
【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须事先协商;
3.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
4.须书面确定监护人;
5.须于该成 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注意: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 请考生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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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8:
【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点:
1.前提务必 是父母担任监护,若为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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