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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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 的重要性 对全国近两年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表明,两个数据值得关注:70%左右的特大道路事故与客运有关,其中又有70%左右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相当一部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客运站负责人普遍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客运公司的事,车主、驾驶员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客运站本身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就行了。同时认为客运站只是道路运输的辅助业,即使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自己最多只靠点儿边,不可能受追究或多重的追究。 《汽车客运站案例》 常见的安全问题 站场秩序比较混乱,检查流于形式; 客运站进出口管理不严,人车无序流动; 危险品查堵不严格、形同虚设; 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大多没有很好的执行; 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 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缺少记载,缺少当事人的签名。 个别安全检查人员为顾及车主和驾驶员的情面,规避责任,不仅对违规行为不加以制止; 将车辆旅客出站情况、危险品检查情况留给驾驶员自己填写; 车辆日趟检流于形式,没有责任心等。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2008.3.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 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发包和出租方面的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21号令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具体实施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等三项制度的工作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危险品查堵制度: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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