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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残疾人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8年3月 目 录CONTENTS 目 录 CONTENTS 主要文件依据 优惠项目及内容 政策风险点 优惠管理 优惠条件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主要文件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 2 3 4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二、优惠项目及内容 二、优惠项目及内容 企业类型 可享受的优惠 居民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税基式减免 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优惠条件 三、优惠条件 企业类型 优惠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缴纳社会保险 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其他 居民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签订1年以上(含1年) 按月足额缴纳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 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具备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文规定, “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风险点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里的工资是指支付给残疾人员的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由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费用核算的部分。 五、优惠管理 五、优惠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规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在汇缴时享受,预缴不享受。 2.税总发〔2016〕23号文取消税务机关实施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3.2017年度汇算清缴上海市创新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段,残疾人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现以申报代备案。 以申报代备案后,企业汇缴申报和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的校验比对相应取消,企业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变为“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优惠管理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THANKS * * * * * * * * * * LOGO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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