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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其行使前必须忍耐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 (1)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宽限期,但该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期满后,债权人无需通知即可行使留置权; (2)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确定一个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可行使留置权;未通知直接变现的,负赔偿责任;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甲委托乙维修彩电一台,约定维修好后次日甲应付费。3个月内,甲不付费的,乙可行使留置权。乙于6月1日修好并告知甲。9月2日过后,甲仍未付费,乙申请一拍卖机构拍卖彩电,得款1100元。乙扣下100元维修费,余下1000元返还给甲。问:乙的做法有无不妥? 没有不妥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 先抵押,再质押: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先,抵押权未登记,质权优先。 二、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一)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优先(因为留实际占有) (二)先成立留置权,后设定抵押权: 1、留置物所有人抵押:留置权优先(因为留在先) 2、留置权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抵押权优先(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三、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竞合 (一)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留置权人经所有权人同意出质): 1.留置权人设定质权:质权优先(因为标的物质权人实际直接占有) 2.留置期间所有权人经留置权人同意设定质权:留置权效力优先(因为留在先) (二)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优先(因为留是实际占有) 例1:甲欠乙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抵押的担保,但未登记;后甲又向丙借了1万元,以该笔记本作质押。如到期后,甲未向乙和丙还款。问:行使抵押权与质押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例2:例1中,如甲与乙对笔记本设定抵押时进行了登记,则行使抵押权与质押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例3:甲向乙借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质押的担保;后甲又向丙借了1万元,经乙同意又在该笔记本上设定了抵押。如到期后,甲未向乙和丙还款。问:行使质押权与抵押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抵押没有登记) 例4:甲欠乙1万元,以自己的笔记本作抵押;后笔记本出现问题,甲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问若到期后甲未还乙钱,也未在一定期限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抵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5: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某日出现故障便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后甲又向乙借了1万元,二者约定以该笔记本作抵押,若到期后甲未还乙钱,也未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抵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为留置权设立在先) 例6:若例5中,丙对甲的笔记本进行了留置,后丙向丁借了1万元,二者约定以甲的笔记本作抵押,若到期后丙未还丁钱,甲也未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抵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丁善意取得抵押权。 例7: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某日出现故障便拿到丙处去修理,修理好后,甲未支付修理费,丙便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留置;后丙向丁借了1万元,经甲(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丙与丁约定以甲的笔记本作质押,若到期后丙未还丁钱,甲也未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丙修理费,问:行使质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质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例8:若例7中,丙丁未经甲同意,便私自以甲的笔记本作质押,且丁知道该笔记本为甲所有,问行使质押权与留置权时,二者的效力顺序如何? 答:该质押权不成立,只有留置权优先受偿。 例9: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 ?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 ?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AC 《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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