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规定合同地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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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 论劳动合同的效力 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合同效力为媒介,是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规欠缺一定的了解,往往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致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劳动合同的效力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效力的基本定义、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之间做出的突破,来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体系献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效力;约束力;劳动法 一 、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一)劳动合同效力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二)劳动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 在民事合同法理论中,有效合同是完全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是缺少有效要件的合同,故合同的有效要件与无效(可撤销)事由一般是对应关系。据此,《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事由可概括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违法;(4)订立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效要件与无效事由则不完全对应,即有效要件的涵盖范围超出无效事由的涵盖范围。于是,存在一种虽然缺少有效要件但不一定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特殊劳动合同形态,对此可称为瑕疵劳动合同。其效力问题需要做出专门解释。 1.主体标准   劳动合同的有效,须以主体合格为要件。但《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未将主体不合格明确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那么,可否将主体不合格作为第26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其劳动合同无效呢?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劳动合同无效后果之外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后果未作专门规定。这表明,在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因主体不同而有差异。对此问题,需明确下述要点:   (1)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特别是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种观点认为, 在现阶段受劳动执法能力的限制,劳动法宜只调整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故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 HYPERLINK /web/23243/ 民法调整。   本人认为,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调整。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依据法理和立法例,作为各个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合格主体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不合各主体的社会关系。第二,就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与适用劳动法比较,适用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而适用民法一般会使用工成本较之适用劳动法有所降低,这将刺激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更多发生。第三,在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地位一般低于其他劳动者,故其对劳动法保护的需求更为强烈。所以,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排斥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与劳动法的主旨相悖。[ [2]冯彦君.劳动法【m】.长春:吉林大学,2009   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已有将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3条也表明,不合格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不合格用人单位,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单位。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称为“非法用工单位”或“非法用工主体”,有的称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特征有:一是已构成经济实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外在特征,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个人。二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即无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者不具备承包人资格,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或撤销登记、备案;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用他人劳动。   用人单位不合格虽然是劳动合同不生效的事由,但《劳动合同法》未将其列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并且,第93条在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之外,就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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