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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之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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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皮书》强调,解决上述问题,要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一是坚持“同地同权”的原则,让农村集体有权决定自己土地的用途和去向;二是打破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够建设商品房的禁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也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将意味着城乡土地“壁垒”的破除,并将释放一个巨大的市场。 近年来,《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一直在推进,但在涉及“城乡用地是否同权”的问题上,政策始终没有破冰。尽管民间不断呼吁为小产权房“转正”创造政策条件,但官方的口径仍然强硬。 《蓝皮书》副主编、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宋迎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破除城乡土地使用“壁垒”,不仅有助于发展农村经济,大量小产权房的投放也能够有效平抑房价。 他表示,“城乡土地同权”是改革的大势所趋,但当前的主要阻力仍来自地方政府,因为农地入市将阻碍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获利。 我国小产权房数量庞大,有数据显示,至2007年,深圳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北京的比例为20%左右,上海为22%,广州、西安、郑州等城市的小产权房屋数量也都在20%以上。 针对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置,《蓝皮书》还建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在补办手续和税费后予以“转正”;别墅类小产权房则应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高额罚款;占用耕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应一律拆除,恢复耕地原状。 【案情】甲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海边的土地,在该地上建一个豪华酒店。该地前方200米有一个商店,甲公司购买土地后,与商店订立一个协议约定:商店在20年内不得拆除并建高层建筑,以阻碍旅客眺望大海。甲公司每年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 1年后,商店将房屋转让给乙公司,在转让时未提及与甲的协议。现乙准备拆掉原商店建一五层层高旅馆。甲闻讯找乙交涉,请求乙停建,遭乙拒绝。甲起诉请求乙停建,请求确认商店与乙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商店赔偿损失。问: 1、如商店未转让,而是在5年后将房屋拆除,并在原地基上建造高楼,那么商店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2、本案商店与乙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3、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停建高楼?其损失谁承担? 1、本案商店如建造高楼则侵犯了甲的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眺望纳入相邻关系调整范围。在本案,商店距离甲有200米,故而也不会影响甲酒店的通风和采光问题。而甲与商店的协议使得甲对商店的土地拥有使用的权利 。 2、商店与乙的转让合同有效。虽商店与甲签订了地役权合同,该合同并未对其处分商店的权利作出限制。 3、本案中甲房地产公司与商店之间虽然根据合同已经设立了地役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因此该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乙的效力,所以甲无权要求乙停建。 甲也不能要求乙承担所遭受损失的责任,只能向商店追究赔偿责任(甲与商店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 概念特征 消灭 后果 取得内容 取得 内容 消失后果 消失原因 例 L S ? 与相邻关系 ? 役权 罗马法上的役权 地役权 人役权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负担) ?人役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古老制度,历经长期发展,在现代表现为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三种形态,但其功能已经由原来单纯生存保障向以生存保障为基础、物尽其用为趋势的方向演进。 旧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囿于认识而未引入人役权制度。我国物权法制定之时有人建议,应借鉴人役权制度规定用益权和居住权。 用益物权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具体法律表现,因而,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不断发生变动。这种变动表现出两种相反的趋向: 一方面,新的用益物权种类不断出现。 用益物权的种类取决于人们对财产的控制和利用程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采用,人们对财产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对财产的利用程度日益加深,这就要求法律确认新的用益物权。例如,在罗马法中,只有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用益物权,而在现代物权法中,除这几种用益物权外,在许多特别法中还规定了诸如采矿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 在我国,新的用益物权的出现更是层出不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这些新的用益物权的出现,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固有的用益物权种类有所减少或适用范围有所缩小。 例如,德国民法上的土地负担制度完全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当代德国社会已经进入了城市国家时代,故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极大地缩小。 如在我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建立,旧中国的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永佃权、典权等用益物权随之消灭。 在台湾地区,永佃权已消失。永佃权消逝的直接原因,是“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的施行。按该条例规定,地主除仍得保留部分土地外,其余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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