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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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诉讼管辖 Company Logo 管辖制度概述 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律确定管辖考虑的因素 便于当事人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 保证审判公正 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维护国家主权 在确定性基础上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两便”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管辖法定原则 均衡原则 管辖确定的方法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 南京市 淮安市 徐州市 苏州市 无锡市 上海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37、38、39条罗列了几种适用管辖恒定规则的情形: (1)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恒定 一审程序管辖法院确定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的管辖法院都以此确定。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依法提起反诉并被法院受理的,审理本诉案件的法院因此获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即便本诉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这类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当事人住所地在同一辖区 当事人住所地在不同辖区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高院 5亿元以上 中院 1亿元以上 高院 3亿元以上 中院 5千万元以上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 3亿元以上 3千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上 2千万元以上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 2亿元以上 1千万元以上 5千万元以上 1千万元以上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1亿元以上 5百万元以上 2千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法发[2015]7号)司法解释 将一审案件管辖权 下移至中基层法院 其他关于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发布) 关于级别管辖的改革方向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科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推动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改革前沿】 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及其管辖的案件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机构。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范围包括: (1)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2)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 (3)二审案件。即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特点】 跨行政区划 兼及一审和二审案件 【改革前沿】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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