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黄浦江通航管理条例..doc

  1.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当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拖轮船队和小型船舶横越航道遇有大型船舶通过时,应当尽可能避免横越大型船舶的船首,或以足够安全的距离从大型船舶船首或船尾通过。 第十六条 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小型船舶或小型船队掉头,顺流时在600米、逆流时在3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如当时的环境、情况不能满足安全掉头要求的,必须有拖轮协助。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取得联系。其他船舶必须在掉头船船首前驶过的,应当协调安全驶过掉头船舶时的行动。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十七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施工作业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 第十八条 大型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其他船舶交会,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轮渡泰公线至金陵东路轮渡码头和浦东海关大楼连线间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老白渡码头下游端和复兴拖轮船队码头连线至南浦大桥间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日晖港至龙华港间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轮渡临浦线至三林北港间水域); (五)闸港弯道水域(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间水域)。 第十九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条 除追越外,在同一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同向航行的船舶并排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试航时,应当事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航道的弯道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不得在黄浦江越江桥梁轴线两侧各90米范围内停泊、掉头或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经黄浦江桥梁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符合黄浦江桥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航经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船舶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二)船舶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wyjy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