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过程地家族博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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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村民选举过程的家族博弈 HYPERLINK /xuezhe.asp?Field=Authorkeyword=金太军%20王军洋 金太军 王军洋 摘要:村民选举作为国家在农村中的一种制度“嵌入”在遭遇了日益复兴的农村家 族之后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运作,而是在家族积极竞逐利益的条件下演变为了一场家族博弈,博弈中大小姓家族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策略参与其中、各取 所需,之后所实施的村民选举形式却沦落为了对家族博弈结果的合法性追认,因此改进村民选举就必须治理农村中的家族博弈,而治理家族博弈则需先了解和描述家 族博弈的过程。 关键词:村民选举;家族博弈;集体行动   一、研究缘起与综述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在说明村委会自治性质的同时也规定了它的制度框架属性,即村委会以及村官都只 是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架构,其内部的制度空间应由村民权利来填充,其运行需要村民以公民身份主动参与方能实现,但问题在于农村多数都是穷人,而“穷人通 常很少参与政治,因为参与政治似乎与他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无关,也无助于解决他们的主要问题”[①]。这种村民“政治冷漠”[②]的现象客观上容易造成农 村的权力真空,导致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村民“代表性自治”异化为村官“权威性自治”[③],再者,村民的“政治冷漠”使得农村中的非体制力量也 获得了“进入”的机会。家族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载体,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农村村民自治之后,“家族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也找到了更为确 定的生存依据”从而得以“在中国农村复萌”[④],并因逐步恢复的“规制功能”和“组织功能”等[⑤]使得家族凝聚力增强以至于初步具备了开展集体行动的 潜质。在农村政治权力结构中,“家族因素对村权力结构有持续的影响”[⑥],加之村民对归属感和利益的渴望以及“适应国家权力造成的快速变迁”的需要,使 得“人们对家族的依赖反而有可能加强”[⑦],这样得到内在强化(归属感)的作为“一种同国家公共权力相平行和对立的私人性质的权力”[⑧]的家族力量在 公共权力退出乡村(村民自治)之后,将不可避免的会以非体制的“准党派”[⑨]身份、集体行动方式积极参与到村民选举中来,致使村民选举异化为一场以实力 为基础而展开的家族博弈,从而扭曲了村民选举制度设计的民主逻辑。 目前学界对于村 民选举过程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研究是严格按照村民选举制度设计运转的各个环节,对村民选举在农村实施的具体遭遇进行描述,例如吴毅等著《村民自治在 乡土社会的遭遇》一书就较全面地描述了村民选举在农村实施后的具体运转状态,谭青山探讨了选举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⑩],也有从农村中一些乡村、“两委” 等制度关系来侧面展示村民选举过程[11][12],另一类是从非制度角度基于村民自治在农村实施后的自身运行逻辑来解读选举过程,如华中一些学者通过试 图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全面地描述村民选举全景[13][14],卢福营等着眼于村庄内部通过对阶层或农村精英的博弈分析[15]也从侧面展示了农村政治的 过程。 科恩曾经指出 “受过教育的公民是民主的重要的智力条件”[16],但我国农村似乎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这就决定了农村的民主是不会按照民主制度的文本设计来运转的, 而是将村民选举纳入了自身运行逻辑,这也就决定了前一类制度本身的研究在解释力方面逊于后者,但是后者已有的研究从学科上来讲更倾向于社会学的描述,缺乏 一个可以深入的研究视角来统筹整个选举过程,前文述及的家族在政治上的复兴使得家族可以作为解释和研究选举过程的一个视角,家族博弈的过程反应了农村中的 家族参与方式和程度,同时也以另一种方式诠释了现代民主在农村中的演绎,因此通过动态演绎家族博弈的过程是了解村级民主具体运作的一种重要途径,当然也是 治理家族博弈的基本前提。   二、博弈主体:大姓家族和小姓家族   为方便对家族集体行动进行分类分析,需要对农村家族进行简单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在村民选举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一般而言,能够在农村政治博弈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可以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划为大姓家族,否则为小姓家族。   (一)大姓家族:可能的执政潜质与积极的利益竞逐   大姓家族由于自身在农村中的主要渊源于数量的优势地位而具备了“执政村庄”的基本条件,也正是这样的家族地位决定了大姓家族在村选竞争中不同于小姓家族的利益取向。   1.家族地位:可能的执政潜质。民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 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17],这就意味着民主是一种机制,在该机制中选民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做出自主选择,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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