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地“内部边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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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行政违法的“内部边界” 行政违法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学范畴,应有其自身严密的组织性、逻辑性和科学性,这不仅是理论自身的要求,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前面,我们已经对行政违法的概念、性质、内涵、表现形式,以及各国行政违法的基本理论有了大致的了解。这些丰富的理论材料是对行政违法范畴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石和前提,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还需要我们运用辩证的、逻辑的、科学的思维方法把这些材料有机的组合起来,消除彼此矛盾,划清内外界限。前一章,主要讨论了行政违法的“外部边界”,本章接着讨论行政违法的“内部边界”问题。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现实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违法行政行为种类及表现形式的划分各不相同,甚至一国之内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这无疑为我们研究行政违法的“内部边界”问题开阔了眼界和思维。本章将围绕行政违法内部的几对主要关系:越权行为与无权行为、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展开论述。 ?越权行为与无权行为 越权行为与无权行为,初看起来并无二致。事实上,两者存在重叠(包括两者重合和包含两种情况)、交叉、并立的三种可能,这三种关系同样可以出现在行政违法行为中,观察角度不同,两者的关系也不同。但这种观察角度的差异并不影响我们对它们作一个清晰的界定,两者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才是模糊两者关系的重要因素。以此为起点,并参鉴国外有关经验和理论,两者的关系图自然昭然若揭。 (一)国外有关理论及实践 越权行为,又称行政越权或者行政超越职权。在英美法系国家,“越权无效”原则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一条重要原则。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行政越权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统一的内容和体系。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越权与无权的关系上采取了自己的形式。这些对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英国的“越权原则” 在英国,最广义的行政越权等同于行政违法。它直接来源于议会法律至上原则和普通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否则,法院即可宣告无效或撤销它。在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中,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使越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和丰富。现在英国的行政越权几乎涵盖了全部的行政违法形式。既包括程序违法,又包括实质违法;既包括作为违法,也包括不作为违法;既包括羁束行政权违法,也包括自由裁量权违法。根据英国判例,行政越权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二是程序上的越权;三是实质上的越权。自然公正是英国普通法上一个古老的程序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即反对偏私原则;二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即公正听证原则。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即指行政机关违反普通法上的程序原则,是在制定法没有程序规定或者规定不完整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补充程序,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默示条款。程序上的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如调查程序、通知程序、副署程序、公布程序等,只有违反强制性程序规则,即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情形才属程序上的越权。实质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在程序之外没有遵守实体法规定的权限范围的越权,主要包括超越管辖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力滥用、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等四种情况。由此可见,在英国行政法中,越权行为笼括了所有违法行政行为,越权行为吸收了无权行为。无权行为在英国并不受重视,也无能与越权行为争一席之地。这与英国行政越权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相适应。 2.美国的“超越职权”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的规定及有关判例,美国的行政违法主要有7种:(1)非法拒绝履行或不当延误的机关行为;(2)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行为;(3)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4)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5)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6)没有实质性的证据;(7)没有事实根据。越权行为是美国七种行政违法行为之一。《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权力或限度,或缺少法律上的权利”的行政行为,复审法院应当撤销。最高法院曾不失时机地指出“如果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政府活动,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应以所授之权为限。”? ?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2卷第319页 3.法国的“越权之诉”与“无权限” 法国是个成文法国家,但它的行政法却是判例法。同样,我们要认识法国越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关系,要从法国发达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去寻找。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是法国行政诉讼中两大最基本的诉讼。越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违法(越权),并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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