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高频率考点百分百涵盖.doc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实用标准文案 精彩文档 物权法高频率考点百分百涵盖    命题点 1:物权优先效力   1.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   (2)物权>物权   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   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 优先性:先 登优于后登 ;登记优于 未登记;都 未登记的, 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   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 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   命题点 2:物权行为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受遗赠   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 有物权   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 +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 登 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 24 条)   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 9 条)   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 权 法 》 第 127 条 )、地役 权(《物 权 法 》 第 158 条)、 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 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 22 条)   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 17 条)   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 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 19 条) b、 异 议 登 记 :(《物权法》第 19 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 异议登记 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请求损害赔偿。这说明,异议登记的效力是在 15 日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间内不得主张 善意取得。   c、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物权法》第 21 条)   ④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第 20 条)   ⑤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a、登记生效主义: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除了有价证券 以外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b、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设立、变动(第 158 条、第 16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更 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第 24 条),以及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第 188-189 条 );   c、无需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未强行要求必须登记。   二、动产的交付: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①简易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物权法》第 25 条)   ②指示交付: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法》第 26 条)   ③占有改定:后一个约定生效时即为交付(《物权法》第 27 条)   三、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标准的物权变动   ①因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8 条)   ②因继承或受遗赠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9 条)   ③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 权 法 》第30 条)   ④上述特殊物权变动,当所有人处分该物权时,必须先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物 权 法 》第 31 条 )(宣 示 登 记 )   命题点 4 :所有物   1、国家专有(全民)所有权   (1)矿藏、水流、海域(《物权法》第 46 条)   (2)城市市区的土地(《物权法》第 47 条)   (3)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 50 条)   (4)国防资产(《物权法》第 52 条第 1 款) 此外:以下这些财产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或个人所有。   (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除外。(物权法 48 条

文档评论(0)

dmz15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