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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诉讼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复数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法院对全部当事人进行统一审理、判决的诉讼形态。 法律特征: 诉讼标的同一个,即为同一个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典型的如财产的共同共有人、遗产的共同继承人。 必须一并起诉或应诉。如果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已参加的当事人可申请追加。 在例外情况下,为了有效地保护权利,允许部分人起诉,但裁判结果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例如,共有人之一可单独起诉第三人排除对共有财产的妨害、请求交付或返还共有物等。共有人在例外情形下也可以部分应诉,如承租人针对出租人的继承人起诉请求确认租赁权,可不列对此无争议的继承人。 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如果反对起诉,该如何处理? 被告-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而不愿参加的,适用拘传(民诉意见第120条:包括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其不参加不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上相当于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上诉,则阻碍判决的确定,将全体共同诉讼人置于上诉人之地位。 出现诉讼中止情形(例如死亡、破产),应如何处理? 处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撤诉、和解、反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民诉法第53条,即“承认说”)。 非处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应诉答辩、反驳)如对全体有利,则自动生效为宜(“有利说”),但可能遭致不利的(如自认),仍应采用“承认说”。 1.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继承遗产——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6.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7.劳动争议——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的,应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3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4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 A.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特征: 诉讼标的是同一个,但每个当事人都具有独立的诉权,可单独起诉或应诉;一旦共同起诉或应诉,就构成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例如股东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即属此类 典型的如,“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不追加保证人。”(“民诉意见”第53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20条) 问题: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就债务行使请求权时,是否必须起诉全体债务人? 合同之债——如代理合同、连带保证合同;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甲为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为甲聘请的货车驾驶员,丙为丁物流市场内的某专线业主。2011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乙驾驶货车至丙专线送货,因丙专线仓库部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停放着一辆福建专线所有的叉车(无行驶证,未上牌),致使其停车不便,见叉车上留有钥匙,故未经允许,无证驾驶叉车,欲将叉车移开。在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在福建专线送货的戊,致戊受伤。戊起诉甲、乙、丙、丁赔偿损失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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