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实务项目六出境想货物报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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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实务项目六出境想货物报检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2)《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港务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单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3)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五、出境食品包装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一)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 (3)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应注明出口国别。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②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⑤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⑥生产企业平面图; ⑦生产企业概况; ⑧其他相关资料。 (3)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 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4)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5)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6)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六、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根据《商检法》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实施检验和管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一)报检范围 实施检验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是指充灌有易燃气体的气体充灌容器,容量不超过1000cm3,工作压力大于0.1MPa (100kPa)的气体喷雾器及其他充灌有气体的容器。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除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出境危险货物、出境货物运输 包装容器报检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 9000)合格证书的生产厂方可从事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 (2)已获准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在对本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包装检验。 (3)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及《国际海运危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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