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四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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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强化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整体安全状况的掌控能力,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按照“分级负责、全程跟踪、系统排查、有效整改、闭环管理、持续提升”的原则,部署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持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SMS)、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建设和运行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直属单位、成员机场以及与机场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与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空防安全、消防安全、空管安全等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一)安全隐患存在于一项或多项危险源之中,是已经存在的违章或缺陷。 (二)安全隐患具有造成危害的必然性,是导致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三)安全隐患能够在管理或生产过程中被识别,安全隐患应该被消除,且能够被消除; (四)安全隐患的存在是风险管理不到位的结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是堵塞安全漏洞。 第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是指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活动。 第八条 安全隐患治理是指消除安全隐患的过程,包括评估隐患等级、分析隐患产生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整改措施、验收整改效果,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对潜在衍生危害进行控制的活动。 第九条 整改跟踪是指督办单位对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过程性控制的活动,以促进实现安全隐患治理既定目标。 第十条 整改关闭是指督办单位对一项或多项安全隐患治理结果符合整改要求的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经相应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批准后,在安全隐患库中对安全隐患做关闭处理的活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部是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根据安全形势分析结果,对集团公司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成员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照《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成员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就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四)建立集团公司安全隐患库,对入库安全隐患进行归档管理。 (五)对进入集团公司安全隐患库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层级的隐患整改结果验收。 (六)将成员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机制,保证相关工作高效、有效落实。 (二)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本单位内部安全隐患;由外部因素构成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协同推动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外包、承包业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契约化管理,并统一协调和监督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立本单位安全隐患库,对安全隐患逐条登记建档入库,并及时维护更新安全隐患信息。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监管机构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安全隐患排查形式包括:集团公司组织、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监管机构组织、成员单位自行组织等。 (二)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被动式排查:通过事件调查、核查举报等方式进行排查; 2.主动式排查:通过自主开展安全监察、评价、测试、访谈,或“安全随手拍”等形式的员工自愿报告方式进行排查; 3.预测式排查:根据数据统计、安全形势、相关案例等进行分析预判式排查。 (三)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隐患排查工作程序,内容包括实施排查的目标、时间、范围、方式、要求、工作单等,并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民航局、集团公司等上级单位对当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安全形势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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