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比赛题目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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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 - 國際私法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有甲国散装货轮“罗马”号承载七万吨铁矿砂自A地航向B地途中,在公海上突然失去动力漂流十二小时,船长迟延发出请求拖船协助的命令,致使船舶漂流至邻近乙国著名观光海域的公海上搁浅,船身破裂,船舱内燃油大量溢出。正值冬季,海象恶劣,虽已抽取部分燃油,但因无法有效布置栏油索,以致1000吨燃油随着海流扩散至乙国海域。 乙国环保机关,因例行假日未能发现并适时处理。此后出动4万人次清除海面残油,并雇用专业清污人员清除礁岩上附着的油污约500吨。因当时失事船舶淹没于水面下的油舱剩余燃油仍不断溢出,且装载的矿砂尚待移除,乙国环保机关遂进一步要求船东应尽速移除船上货物,抽除船上存油,并将船体移至适当地点弃置。至完全清理完之前每日罚款1万美元。船东花费500万美元,将船体残骸拖至适当海域沉没。其后船东负责的残油抽取工作分三次进行,总计清除150吨油污。 由于油污污染地点原为乙国著名观光海岸,更是潜水者视为潜水天堂的海域,4公里的海岸遭到污染,游客锐减,区内软珊瑚密集生长在礁石表面,沿岸海域海藻生长茂盛,更是各处鱼、虾、蟹、贝寻食生长的主要棲所。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遂联合要求船东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些地方油污更厚达9公分,海岸及海域受污染面积达到25公顷。 经谈判,双方仅就清除油污费用达成和解,对于乙国提出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遂共同向遭受污染海域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船东、船长与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赔偿:?珊瑚复育费500万美元,?渔业复育费200万美元,?税收及观光损失100万美元。 乙国环保机关和渔政机关的主张为:罗马号船长未及时请求拖船救援,以致失去动力的船舶漂流数日后发生搁浅,船身破裂、油料外泄。其对由此产生的油污损害显然有重大过失。船长及轮机长在下船时竟未将航海日志携带下船,致后续事件无法进行调查,并增加清除油污困难。根据乙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关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5条第1款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界定、乙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3条关于“专属经济区范围”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界定以及乙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92)第3条第1款、第5款,第7条第8款的规定要求罗马号船东、船长、轮机长及责任保险人对乙国因油污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责任保险人、船东,船长及轮机长则抗辩:?因该船事故发生在公海上,非在乙国领海内,故乙国法院就本案无管辖权。就法律适用而言,乙国虽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签约国,但并非《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的签约国。而作为责任保险人国籍国的丙国则是《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的签约国,为方便适用国际油污损害的新规范解决双方争议并便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案应由丙国法院管辖。?事故发生在公海上,也不应适用乙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乙国法律,而应适用前述2001年的公约。?有关珊瑚复育、渔业复育费等支出及观光税收等损失与油污染无关。?船东就本事件无故意或过失,依前述公约,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船东主张即使适用乙国法律,依乙国海商法第207条第3款、第4款规定,有关船货移除的费用,船东可主张限制责任,其限制责任价额为250万美元。因其已经为船货的移除花费500万美元,因此反诉乙国环保机关与渔政机关应给付250万美元作为分担。 附件一 乙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乙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乙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乙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乙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乙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乙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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