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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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资料.可编辑 专业技术.整理分享 第一章 总论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表二、经济法主体 客观形态 自然人 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 法人 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 调整领域 调控主体 财、税、银、发 立法权、执法权 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 受控主体 ——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 受制主体 表三、民事法律行为 判定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 无 “(完全)不能”辨认 不满10周岁(<10) 限 “不能完全”辨认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 完全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 【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 无效 “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违法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变更、撤销 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乘人之危的“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 “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 相对人: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 【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表四、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区别于“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理 “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 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 效力待定 【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无效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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