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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甲卷烟厂欲生产销售一批卷烟,现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甲卷烟厂将价值10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销售,其自行加工的费用总计为1500万元,该批卷烟全部出售,售价为8000万元(不含税),出售数量为0.3万标准箱。方案二:甲卷烟厂委托乙卷烟厂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烟叶先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80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继续加工的成本费用共计700万元,该批卷烟全部出售,售价仍为8000万元。方案三: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价值1000万元的烟叶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支付加工费1500万元,甲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8000万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率为30%,卷烟的为56%,定额税为150每箱。假设受托方均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方案一: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 应纳消费税=8000×56%+150×0.3=45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525×(7%+3%)=452.5万元 税后净利润=(8000-1000-1500-4525-452.5)×(1-25%)=391.875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成半成品烟丝后,再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 甲卷烟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乙卷烟厂支付其代收 代缴消费税=(1000+800)÷(1-30%) ×30%=771.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71.43 × (7%+3%)=77.14万元 甲卷烟厂销售卷烟后: 应纳消费税=8000 × 56%+150 ×0.3-771.43=3753.57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53.57 ×(7%+3%)=375.357 共承担消费税=771.43+3753.57=4525万元 合计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7.14+375.36=452.5万元 税后利润=(8000-1000-800-700-771.43-3753.57-452.5 ) ×(1-25%)=391.875万元 方案三:委托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 甲卷烟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乙卷烟厂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1500+150 × 0.3)÷(1-56%) × 56%+150 ×0.3=3284.0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284.09 ×(7%+3%)=328.41万元 甲卷烟厂销售甲类卷烟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净利润=(8000-1000-1500-3284.09-328.41) ×(1-25%)=1415.625万元 (二)具体案例 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每年都有比较固定的客户到工厂直接购买,销售量大约有5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对外销售价格500元。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筹划? 1.具体案例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 (二)具体案例 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如果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500×20% =530000(元) 如果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450×20% =480000(元) 可节税 530000-480000=50000(元) 2.筹划思路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 (三)分析评价 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因为消费税的纳税行为仅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在流通环节设立具有关联关系的机构,运用转让定价将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销售价格销售给其关联机构。 企业与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之间的转让定价应当参照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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