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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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第三条 解释 就本惯例而言: 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 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b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 c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 di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ii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e除非如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情形,否则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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