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协定(一)国家间的税收协调还是直接谈判最直接 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872年8月,瑞士和英国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对遗产的双重征税协定。 国际上第一个综合性的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应该是1899年6月由当时的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的税收条约。 作为尊重缔约各方的课税主权、维持缔约各方的税制现状的税收协调形式,国家依照对等原则,经过谈判缔结书面协议进行税收协调,即缔结国际税收协议,在当前的国际税法环境下成为税收协调最重要也是运用形式最广泛的形式。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n810341/n810770/index.htmlhttp:///n810341/n810770//n810341/n810770/index.html世界各国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jurisdictions//jurisdictions/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日本泰国美国新西兰意大利法国瑞典荷兰英国加拿大斯洛伐克比利时丹麦德国挪威马来西亚......总共96个国家第一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日本(签署日期:1983.9.6)国家间的税收协调—税收协定 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税收协定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防止偷税、漏税、禁止税收歧视、解决国际税务争端和国际税收协助,已经成为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我们重点关注双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多边税收协定丹麦、法罗群岛、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缔结的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北欧税收协定》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五国缔结的《安第斯条约组织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国家间的税收协调—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在国际公法下规范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条约,作为国际间的条约,规范的依据是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税收协定应受国际法的调整,其缔约国附有如下义务:①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协定在国内获得执行,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内程序,各国自由决定。②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缔约国应当善意地履行税收协定内容,必须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③缔约国不得以其国内法为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定,如果国内法规范超越了协定内容,该缔约国即构成违反国际义务。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本身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问题:税收协定的当事人是谁?对纳税人是否有约束力?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由于纳税人并非国际税收协定的当事人,因此国际税收协定要真正获得实时,必须成为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一般有两种形式:①直接将协定转化为国内法;②无须转化而将协定规定纳入国内法。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一旦税收协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将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产生约束力。思考: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般认为,经过国内法接受的税收协议实际上成为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构成缔约国专门调整跨国经济活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巴马是美国人,2015年在中国境内虽然无住所,但本年在中国居住超过1年,那么他应该哪一国居民?应该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VS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美利坚合众国税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有关税收居民的协调 巴马先生在中国无住所,所以他在税收协定中很可能依然是美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一、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公司,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经协商不能确定时,该公司不应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四、由于第一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税收协定有关劳务条款的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四条 独立劳务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