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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税务问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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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商业保理企业的税务问题 基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特殊性,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阐述商业保理行业的税收问题。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规定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为期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企业放款领域涵盖商业、物流、建筑、医疗等行业。涉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保险及坏账担保等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形成了厂商保理(在原有的设备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延伸产业链,提供保理服务)、供零保理(为供应商、零售商和小微企业在商品供销过程中提供保理服务)、电商保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为客户加速资金周转)等不同的商业模式。 保理行业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尽职调查、额度授信审批、放款、收款四个主要步骤。 三、商业保理公司收入来源及涉税概述 商业保理企业的主要盈利方式是“利差”的安排,也就是其税前利润主要来自向融资方收取的融资利息扣除自身融资成本后的差额部分,这与提供服务获取服务报酬的一般服务类企业的盈利模式相差较大。另外,保理公司还有保理手续费的收入,性质类似于现代服务业的咨询服务。 根据现有税法的规定,经批准经营保理业务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保理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天津、重庆、深圳都规定保理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商业保理公司涉及的税种,流转税方面目前主要是营业税,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还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另外,保理行业的税收将随着国家税制改革而变动,所以,可以展望在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方面将以增值税为主。 四、商业保理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法律影响,分析如下: (一)商业保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三流一致”对商业保理的影响 1、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含义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 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2、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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