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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供货合同书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就甲方建设的项目所需花岗岩石柱灯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供需合同,供需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供货说明:
1、供货品名、规格、数量、价格:
定做物品
或项目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
备注
石柱灯
高4米*直径35㎝
根
160
1288
2060800元
合计: = 2060800 \* CHINESENUM2 贰佰零陆万零捌佰元整 ¥: 2060800元
2、按甲方提供的规格进行加工,附甲方签字的材料单;
3、计算方法及结算:按石材行业标准的计算方法结算平方数。
按实际数量结算,含税票。
二、本合同约定价格为: 到甲方工地价格,卸车费由乙方负责。
三、供货期限与交货地点: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0天内全部到货 。
四、质量标准:
1、乙方所供产品需符合国家合格品质量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尺寸进行加工。
2、要求乙方所供的石材的石纹、颜色、图案与甲方的样品基本一致。
五、产品验收
产品运到交货地点,由甲方、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清单及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数量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代表(提供人)签订订货验收,视为乙方交付产品质量合格,作为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 甲方按合同总价30%付给乙方作为定金,货物到达甲方工地后,付到总货款的95 %,余款5%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安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七、货物的所有权自款项结清时转移,但需方未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货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供货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等)都由另一方承担。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石材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经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就石材购销达成以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
品名
规格
数量(㎡)
价格(元)
金额(元)
合计
大写: 元整 ¥:
二、如有异型加工费双方另行协商。
三、质量标准:板面平整,花纹清晰,几何尺寸规矩,工差范围不超0.2cm,以供方提供的样板为准,无明显色差。
四、交货方式:供方将材料送至需方工厂。
五、材料数量:以需方提供量及尺寸规格为准,由供方加工。
六、签收方式:材料到现场经双方施工方点收核实后,在供方供货清单上签字生效,此供货单为最后结算凭证,材料签收后如有丢失及破损与供方无关。
七、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需方首付 元整(小写: )为供方预付款,佘下按工程进度付款。
八、交货日期:在预付款到帐后,第一批材料供方应在 年 月
日左右运送工地现场,如有违约每天罚款叁仟元人民币。
九、总结: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材料款结清后本合同失效,如有违约案《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复印件传真件有效。
供方:
供方代表: 签订日期:
开户行:
账号(委托账号):
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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