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商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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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单方法律行为说 创造说;发行说; 2、合同行为说 两者在实务中并无太大差别 * 三、票据行为的分类 行为类型 行为 行为人 相对人 适用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票据行为 出票 出票人 收款人 ¤ ¤ ¤ 附属票据 行为 背书 背书人 被背书人 ¤ ¤ ¤ 承兑 承兑人 持票人 ¤ 保证 保证人 被保证人 ¤ ¤ * 四、票据行为的特征 (一)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 * (二)要式性 票据行为的形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效力解释。 行为人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为票据行为,而不允许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也不能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行任意性解释。 也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三)文义性 * (三)独立性 ?1、概念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均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一种行为的有效无效,关键看这种行为自身法定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 A出票 (12岁) B C 背书 * 五、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 票据能力 (二)意思表示 (三)合法性 * (一) 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分为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凡是民法规定有权利能力者,都享有票据能力;凡属于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者,都有票据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票据能力 在票据法上,对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仅仅规定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法人具有普遍的票据能力。 * (二)意思表示 1、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在原则上也需要具备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实质要件。 2、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欠缺 原则上适用民法的规定,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为的票据行为,相对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行为人不得用票据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对抗善意持票人。 * (三)合法性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 2、行为人完成签章;(NO.7) 3、向对方交付。(NO.20/27) * 六、票据的代理 一、票据代理 1、条件 票据代理的发生,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票据法NO.5-1) 2、记载事项 1)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票据上只承认显名代理,且为严格的显名主义。 2)代理人签章 3)表明被代理人 * 二、票据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票据无权代理要件 (1)代理人须在票据上自己签章,并表明代理关系; (2)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3)代理行为无瑕疵。 * 3、无权代理的后果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NO.5-2) 一律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而无论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 。 “谁签章谁负责” 相对第三人明知其为无权代理的,无权代理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 三、票据的越权代理 1、含义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逾越授权范围所为的票据行为。 2、表现形式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1、增加票据金额 2、提前了票据支付日期 3、改变票据支付地 * 3、越权代理的后果 被代理人就代理权限内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就越权部分承担责任。 * 第五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法第4条第4款) * 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区别 《票据法》 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法上的 民事权利 利益返还请求权 *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 1、付款请求权 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 向见票即付的汇票,支票的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其性质非债权请求权,属于能权。 2、追索权 以持票人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为前提的。属于债权请求权。 * 两次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在先) 票据第一债务人是负担付款义务的人。 付款请求权的作用是使持票人得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权利的基本功能。 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从权利,是持票人向其前手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在后) 只有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根本没有发生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是补救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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