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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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 2010/12/23 EBLE 1夏商时期法律制度: 禹刑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汤刑: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2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礼: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答: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答: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经》: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   第二部分即《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罚的“总则”性质。 《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4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室告: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发生在一般民众之间的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称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非公室告: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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