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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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管理条例》“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在《办法》中得到了贯彻落实。 “明确” 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条件 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核心作用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责任 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正视” 正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的现实,平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利益; 正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缺失的现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中的专业优势。 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规范” 规范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建设单位提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质量;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强化” 强化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以往物业承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强化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具体详细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指导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参照适用。 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权责分明” 建设单位的三项法律责任: 1、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权责分明” 物业服务企业的三项法律责任: 1、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3、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对承接查验办法的解读 加强对业主的权益保护 1、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明确规定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主管部门,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可以进行公证。 4、物业所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三部分 实际工作中的注意要点 一、《办法》明确规定在以下三个契约性文件中必须约定物业承接查验的相关内容: 1、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建设单位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2、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注: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三部分 实际工作中的注意要点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备案与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三十条) 第三部分 实际工作中的注意要点 三、承接查验的法定必要性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第三部分 实际工作中的注意要点 四、承接查验资料的重要性 1、必须要有 2、备案要用 3、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部分 实际工作中的注意要点 五、避免出现管理不当的责任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思考题:物业服务如何避免因管理服务不当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 实际工作中的注意要点 六、承接查验是物业与建设单位的共同义务 1、在物业承接查验的定义中,《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承接查验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 2、对于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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