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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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學 學 習 筆 記 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 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 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行政合同除外) 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分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 第三人 概念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当事人。 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相同 受行政行为约束,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行政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直接作用、行政行为直接约束。 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接作用、行政行为间接约束。 形式 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出现在行政决定的主要内容中。 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出现在行政决定主要内容中。 利害关系:行为或事实与当事人的联系紧密程度。 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 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 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 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 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 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 行政法基本原则 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 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 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 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 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 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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