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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pptVIP

解读《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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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示渠道:企业公示系统、信用重庆网站 1.集中公示:分散公示-集中公示 2.自动加载:准确标注信息类别 3.各有侧重:综合性、专业性 公示期限:不超过5年 2011年《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3年 2015年《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3-5年 2016年《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5年 2016年《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5年 具体期限:各部门自行确定并公布 超过5年的,须有上位法依据 低于5年的,须有上位法或已公开政策依据 缺乏依据或不标注期限的,按5年执行 起算标准:信息产生之日、失效之日 《企信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维护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应当公布信息提供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为异议申请提供便利。 《企信办法》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确认或者发现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工商部门予以归集。 谁受理? 信息提供单位 两网站维护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谁处理? 信息提供单位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函〔2016〕74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操作流程 (1)公众实名提交异议申请 (2)两网站受理 (3)推送到联络员手机或邮箱 (4)15日内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5)5日内更正并重新归集 《企信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企信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共享企业信用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企信办法》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将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查询渠道 两网站:企业公示系统、信用重庆网站 一平台:共享交换平台(仅各部门) 查询方式 自行上网查询 书面查询报告(市、区县工商局) 无偿原则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限定用途 不得转让第三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失信惩戒 行政性惩戒 市场性惩戒 行业性惩戒 社会性惩戒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企信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单位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一)给予财政补贴;(二)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三)政府采购;(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五)给予政策性扶持;(六)出让国有土地;(七)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八)授予荣誉称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企信办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制度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惩戒领域要拓宽 (一)给予财政补贴;(二)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三)政府采购;(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五)给予政策性扶持;(六)出让国有土地;(七)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八)授予荣誉称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惩戒制度要公布 未经公布的制度不得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惩戒重点要突出 一般失信行为:公示 严重失信行为:公示、限制、禁入 严重失信行为? 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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