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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及职业卫生科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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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可能导致这些疾病 癌症——亚硝酸化合物、三氯甲烷 肝病——工业废水及农药所含的毒性有机物、重金属等 结石——高硬度的地下水 心血管——高含量的无机盐 痴呆症——金属铝等 骨骼症——重金属镉 造血系统疾病——重金属 内分泌紊乱——毒性有机物、高含量的无机盐、重金属等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职业病防治法新老版本对照 . 新增一条。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要求。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强调受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011版 2001版 调整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011版 2001版 新版老版对应为第四十八条,修改较大。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2011版 2001版 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法定职业病 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 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法定职业病目录 尘肺(12+其他)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其他) 职业中毒(55+其他)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7+其他) 职业性眼病(三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它职业病(5种) 共计:115类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一级诊断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诊断所需的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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