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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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 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和谐、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现场内的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二章?????一般规定 ?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督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的证明或保证函(甲乙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及其他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投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相关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按要求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开工条件审查时,凡涉及施工现场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不得签发开工令。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本实施办法内容等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本办法中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条件审查不予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项目施行重点监督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将被列入重点监督项目: (一)凡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整改,未按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被给予停工整改或处罚的; (二)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相关内容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认真做好重点监督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情况的案卷登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责任主体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同时应将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在建的其它项目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企业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和施工阶段的检查、巡查力度。对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实施处理。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对列入重点监督项目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 第一节?????????场容场貌 ?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围挡封闭,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留有缺口。 围挡设置高度在一般路段应不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应不低于2.5m。围挡材料选用压型钢板、玻璃钢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砖砌体、彩条布、竹杆、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造成污染或易变形材料。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采用砖基础,地下≥30cm,地上50cm-70cm,基底应夯实坚固,地上部分抹灰刷白,列入重点监督项目刷暗红色。 第十三条??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大门。大门由钢结构和砖砌体结合,大门高度应不低于4.5 m宽度不少于6 m,大门处设有灯光照明和企业标志牌。门扇应开启灵活,并套设小门。 第十四条??施工围挡、大门应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在大门口处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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