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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1 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计量认证:是指我国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机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类实验室等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公证性进行的考核,以证明其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能力。
计量认证工作是政府部门运用包括计量检定考核等技术手段,来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否真正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条件和资格,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法制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第七章 :
第32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33条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35条是监督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36条是增项考核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它的可信赖性,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2)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公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认证的法律效力 (1)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来体现。(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3)计量认证定位在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是严格控制的。(4)强制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2 审查认可(验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审查认可(验收)是针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的验收和对有关行业部门建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评审考核。
设立和授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检验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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