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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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WORD格式 整理分享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 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土地整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 2、土地整理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并对投资方负责。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4、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5、项目法人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6、项目法人必须服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2、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 3、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0%。后续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预算的85%。 4、严格拨款手续,监理认真审核并填写工程量进度表,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审核工程量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付款。 5、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6、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7、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 8、因项目调整而节余的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拨款单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项目。 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在“四不变”(即:项目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不变化)情况下组织评审项目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工作。 10、项目必须竣工决算和审计。通过公开竞争性招标或集体会审的方式选定有相关资质,信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单位承担竣工决算和审计。确保决算和审计结论的公正准确。 三、土地整理项目招标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 2、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4、项目法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 项目法人、投资方以及工程、造价、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开标由项目法人或授权代表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参加。 6、项目法人拥有最终定标权,从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投标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   8、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1、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 2、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 6、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7、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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