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受托人条例(2004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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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投 资 第三部分 受托人及个人代表人之一般权限 第四部分 受托人之指定与解除 第五部分 法院之权限 第??部分 公益信托 第七部分 一般规定(附 则) 受托人条??(TRUSTEES ACT) 第一部分 总 则 名 称 1.本条??之名称为受托人条??。(以下简称本条??) 条??之适用 2.----(1)除另有明文之规定外,本条??适用於信托并涵盖1929??9月1日以前、当日或以后成??或创设之遗嘱执??人关系与遗产管??人关系。 (2)受托人之权限,除由信托??约明定外,亦包括本条??所赋予之权限。但本条??所赋予之权限须信托??约中未有相反之意思,且前揭法定权限之效??须受信托之限制。 (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於在1929??9月1日之前所为??为之合法性或效??,??因本条??之颁布而受影响。 【英国1925??受托人法案第69节;1955??版受托人条??第2节】 名词解释 3.除其内容另有规定外,本条??所用之名词意义如下: “认可之投资”,系指信托??约所认可的投资,即为??钱之投资而创设信托,且该投资须受信托??约或法??之规范; “附条件而??可确定之权??”,当适用至土地时,包括未??可取得或待????之??益,而该??益具有可能性,且该赠与之标的物或??益之限制或可能是可确定或??可确定的;亦包括再取回之权??,而该权??是属现时的或未??的,及该权??是属已赋予的或未确定的。 “移转”与“让与”,当适用至任何人时,包括该人为移转、让与、指定、让渡,或对其所占有或持有的土地为移转或处分时,所为必要或适??的保证(包括同意);及为有效移转而为法??所要求的所有应????的形式。 1 “法院”,系指高等法院。 “有价证券”,包括公司债券、公债、证券、票据及其他具有创设或承认债务之文书,而????其对财产是否构成负担。 “投资之一般权限”,在有关受托人时,系指第4节所赋予受托人投资之一般权限。 “孳息”,包括租??与收益。 “法??文件(正式文书)”,包括成文法。 “土地”,其意义与土地权??条??(Land Titles Act)第4节所规定之意义相同。 “禁治产人”,系指经由法??正当程序而认定为??具有正常之心智及无法处??其自己之事务。 “抵押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分别包括“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且涵盖与衡平有关的财产或??益,而前揭财产与??益是做为??钱之担保,且是最初之抵押权人所获得之权??。 “0/a给付”与“付款??额”,在适用有关股票与证券及与“交付给法院”之用语??结时,包括将付款??额向法院为提存或移转。 “个人之代表人”,系指已死之人暂时的遗嘱执??人(无??是最初之人或代表之人)或是财产管??人。 “无正常心智之人”,系指成??人,其虽未受禁治产宣告,但本身心智上有瑕疵且无法处??其自己之事务。 “占有”适用於孳息的??受与任何托管的财产,而??适用於对於终身权??的保有或任何土地的期待权。 “所有”包括租??及??益之??受或前揭标的物接受之权??。 “财产”包括可移动或??可移动之财产,及财产中可移动或??可移动之任何权??、股份及??益,与任何债务,诉讼中之任何事物及任何其他????是否在占有中之权??或??益。 “权??”包括财产权与??益。 “买卖”包括交换。 “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基??与股份,以及有关於向法院所为之给付,其与成文法中有关於在法院中之财产有相同之意义。 “交付给执票人之证券(票据)”包括藉由交付或交付及背书为移转之证券(票据)。 “股东之权??”在涉及公司时,系指须依公司法(第50章)第201节所规定(或是适用至该公司之任何其他国家相当之法??规定),在公司一般会议前置於公司且经审查后之帐簿所显示的公司总资产减去公司总负债,或者??一个公司的创??计 2 划书依照法??之规定而后为注册登记时,涵盖在创??计划书之会计帐簿所显示的公司总资产减去公司总负债。 “??师”系指最高法院之诉讼与非讼??师。 “标准投资准据”在涉及信托时,系指本条??第5节第(3)项所胪??之标准投资准据。 “法定注意义务”在涉及受托人时,系指本条??第一部分中A部分所规定应??使之注意义务。 “证券”包括缴足股款之股票,与法院依本条??规定所为相关财产交托命??,其中包括存款、????或登记於公司企业、社团之可转让债券,或其他藉由文书而单独转让,或须伴随其他形式而为转让之证券,及因此而产生之股权或??息。 “转让”,有关证券或债券之转让,包括??约书、委托书或决议之????或实??,及欲使受让人取得权??相关作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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