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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
1.电子记录。使用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在销售中向消费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将处理情况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二、 保持店容店貌整洁,食品与其它商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开陈列,摆放整齐有序。
三、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四、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五、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六、经销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食品;不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七、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减少社会危害。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购货证依法给予退换或赔偿。
九、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二、协议签署前,应当索取查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质量承诺等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
三、协议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约定食品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明确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和购销双方权利、义务。
四、协议签订后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定期考察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不予进货。
六、购销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食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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