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八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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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 三、目的条件 四、对象条件 五、限度条件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前提条件 二、时间条件 三、目的条件 四、限制条件 五、限度条件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1、定罪:应根据客观损害事实,结合主观罪过形式,依法定罪。 刑事责任 2、量刑: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 周某,男,53岁,某建筑材料厂保安人员。周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多次抓获来厂行窃的小偷。1998年5月某晚,他发现有一窃贼来厂作案,便冲上去一把抓住窃贼,令其跟着自己到厂保卫科去。窃贼见只有一个老头,突然拔出一把尖刀刺向周某,周某拿着手电筒急忙一挡,刀刺在周某的手腕上,电筒被窃贼抢走并急逃而去。此后,周某在值勤时便带一把刀用以防身。 次年4月10日深夜,周某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个黑影,即大声发问:“谁?!”对方不应。这时,左腕受伤的周某便放下电筒,右手拔出尖刀向仓库内的黑影走去。犯罪分子突然跃出,向迎面走来的周某脸部猛击一拳,周某情急之下,不及招架,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然后便奔出仓库,边喊:“来人,抓贼!”边跑向宿舍去找人。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倒地身亡。周某见罪犯已死,便持刀去公安机关自首。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1、仍需遵循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 2、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限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目的条件:出于合法的防卫意图。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以损害较小合法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假想避险:按事实认识错误原则处理。 危险来源 1、自然灾害; 2、动物的侵袭; 3、他人的不法侵害; 4、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不适时:按防卫不适时原则处理。 有合法的避险意图。 避险挑拨:以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论处。 例外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 具有迫不得已性。 通常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实施。 * *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既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对特定公民而言还是一项法律义务。 意义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指侵害是客观真实的。 假想防卫 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进行所谓防卫反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原则处理。 案例一 杨某某(女)深夜下班回家,经过一段昏暗无人的路段时,碰上迎面快速走来一个壮年男子,杨某某误认为这男子是企图对她实施强奸行为,当那人走近时,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装有铁骨的雨伞伞尖朝那男子腹部猛刺去,造成该男子重伤的危害结果。 案例二 赖某在下班回家路上,见有一男青年在追赶一女子,赖某认为是这一男子企图侮辱那女子,即上前制止,那男青年则认为赖某与那女子是一伙,就与赖某搏斗。赖某见那男青年向自己发难,就用手中的铁扳手朝那男青年砸去,正好砸在男青年脸部,造成该人面部严重受损。其实,男青年所追赶的女子正是一个盗窃他人钱包的小偷。 案例三 陈某某,男,25岁,工人。1998年6月23日傍晚,陈某某在某市新华路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在挑逗侮辱他的女朋友周某某。陈某某即上前指责,遭其中一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谢某路过,见状即抓住陈某某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陈某某误认谢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刺谢左臂一刀致轻伤后逃跑。谢鸣枪警告,陈某某闻枪声即停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无权实行正当防卫的合法行为 1、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 2、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 3、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能实行。 (二)不法侵害的范围 1、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 2、只限于带有暴力性、破坏性、进攻性并形成防卫紧迫感的违法犯罪。 (三)理解不法侵害应注意三个问题 1、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能否实行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为界; 2、动物的侵害:能否实施防卫应区分是自然侵袭还是人为侵袭而定; 3、对防卫过当: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指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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