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地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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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地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违反劳动法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劳动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律责任的要素 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 责任的依据是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其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 法律责任的形式具有综合性——综合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四)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三、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二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和处理 责任依据:基本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及处理 违反安全卫生法的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体系涉及范围广 2.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 3.“并罚”责任承担方式 五、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六、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 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行为及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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