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docVIP

甘肃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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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1 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明确清障救援备案、管理、考核权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6〕1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全系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准入、退出的审核工作;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职责分工对备案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各清障救援大队负责对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救援作业的现场指挥、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的社会救援机构备案申请和经批准备案的社会救援机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备案原则 1. 属地原则;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所辖路段区域划分,对社会救援机构实行属地备案。 2. 优选原则:优先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基础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3. 就近原则;同一路段区域内的社会救援机构,坚持优先选择距离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近,救援方便的社会救援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 备案条件 1. 具备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道路清障救援工作相关资质,并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制度。 2. 具备从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相应的管理和专业人员12人以上;小型清障车2台以上、大于30T(含30T)重型清障车1台以上、25T以上吊车1台以上、作业指挥工具车1台以上;有独立的车辆停放场地并能提供停车保管和相应物资储放能力。 部分远离各市(州)的艰苦、偏远地区以及民族自治地区,如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无重型清障车、大型吊车、叉车、驳货车辆的,要有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正式租赁合作协议。 3. 为本企业参与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4. 按规定储存、配备足够数量、种类齐全的清障救援作业现场所需防护器材、设施设备。 5. 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及操作资格,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 备案流程 1. 社会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以上证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救援业务、安全、票据、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办法、流程,出具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保险复印件、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台账、车辆、人员和清障救援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2. 属地高速公路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公众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 责任和义务 1. 审核单位责任和义务 (1)审核单位应按照社会救援机构备案条件,严格把关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根据备案条件要求认真审核资料,进行实地勘验复核。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审核意见负责。 (2)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要为社会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备案申请材料,做好审批流程的说明和责任义务的告知,对社会救援机构的业务和服务规范进行要求和指导,根据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下发的备案资格证号段及样板,制作并下发备案资格证。 (3)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要做好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备案准入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各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编制数,编制备案资格证号段,制作备案资格证样板,并监督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落实。 (4)备案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上一年度辖区清障救援工作实际,结合日常考评及季度考核情况,对社会救援机构出具准入、退出审核意见,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决定后在公众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申请备案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对上报相关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在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相关规定,布置作业控制区,布设相应的安全作业标志标牌和警示标志;操作流程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机构操作规范》(JT/T891-2014)执行。 (4)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或提供超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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