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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法规课件1.ppt
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7.1 合同法律制度 7.1.1 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 合同的分类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概念(解释) 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解释)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3)合同的分类(1)《合同法》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2)其他分类 ①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②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③ 主合同与从合同 ④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以不要式为原则。 但不排除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1.2 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发生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 (4)要约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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