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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倡议建立的。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央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实践总结。全世界100多个国家采用这个协议。 一、协议的目的 1. 完善和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不足,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等手段,减少银行经营风险,达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和稳定的目的 2. 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消除各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不平等竞争。 二、具体内容 1.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第一个协议出台: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规定了母国和东道国的职责。 2. 1983年推出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化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管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管为辅” 3. 1988年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共分四部分:第一,资本分类;第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第三,标准比率;第四,过渡期安排。将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类资产和表外项目根据其风险程度大小进行加权,可以对不同银行比较,更易于对表外项目衡量,鼓励银行持有流动性强和风险低的资产。风险权重分别为0%、10%、20%、50%、100%。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普通股和非累积性优先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和现金捐赠、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附属资本未公开储备:虽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银行损益表上,并被银行监管部门所接受的储备。 资产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长期次级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 4. 2004年出台《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协议Ⅱ》 ,由三大支柱组成: 支柱一:最低资本金要求,拓展了原来的风险范畴,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支柱二:外部监管,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监督资本充足率; 支柱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机制,要求银行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率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 与《巴塞尔协议Ⅰ》相比,《巴塞尔协议Ⅱ》在内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 第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旧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为标准的。新协议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重大突破。 第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旧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合组织的成员国,有“国别歧视”。新协议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 第三、风险认识更全面。旧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它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对各种风险都有相应的资本标准要求。 第四、新协议的主要创新是内部评级法(IRB)。认为一个资本金与风险紧密挂钩的体系所带来的利益将远远超出其成本,其结果是一个更安全、更坚固和效率更高的银行系统。 内部评级法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它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 2010年通过《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其核心内容是增加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有: 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巴塞尔协议Ⅱ》关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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