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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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审批改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专用运输经营备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内实施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是指区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针对专用运输经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从事专用运输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条 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对象: (一)软件园三期内从事专用运输经营的法人商事主体。 (二)其他地市专用运输经营企业在软件园三期设立的法人商事主体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材料: 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打印件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内部调用,企业无需提供);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委托书打印件1份; (五)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个月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A4打印件1份,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和重型货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的时间、燃料消耗量自查结果; (七)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外商投资专用运输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a)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出具《备案通知单》; b)对依法不需要取得备案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c)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管理所要求的完整、合法、有效的材料即为备案。 第八条 备案人未依照要求将材料或者已备案事项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专用运输经营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实施监管,并针对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制定相应的监管方案。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和网站公示。 备案报送人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备案报送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备案报送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给协办实施或监管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违反《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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