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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实与展望
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实务与展望
导读
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2015年9月14日之后,发改委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审批机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境外债券与点心债有重合的部分,与熊猫债则截然不同。境外债券可以直接发行、间接发行、红筹架构发行,红筹架构发行并不属于2044号文中所规定的外债发行模式,是否需要在发改委备案登记尚有争议。从发改委政策来看,其更想要引导更多的境内企业通过直接发债模式在境外融资。
一、境外债券概述1.境外债券及其辨析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为了避免境外债券与我们熟知的点心债和熊猫债混淆,我们将三者进行了比较。点心债是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因其相对于整个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很小,而香港又素以点心闻名,因而得名“点心债”;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表1列出了境外债券与点心债、熊猫债等债券在发债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币种方面的异同点。我们可以发现,境外债券和点心债两者有重合的部分,境内主体在香港交易所发行的点心债属于境外债券的一种。而熊猫债券属于外国债券的一种,与境外债券和点心债不同。
2.境外债券发行方式
根据境外债券的定义,境外债券可以有两种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境内企业直接去境外发债,发债的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发行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债,发债的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通常是设立的SPV,即专为发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间接发行境外债券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担保模式,即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SPV)发债,由境内主体(通常是境内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第二种是维好协议模式,即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发债,由境内主体(通常是境内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为其提供维好协议,维好协议是指境内维好提供者需要维持境外发行人有足够的流动性,以用于履行偿还债券本息等义务,但维好协议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为了规避内保外贷各项制度限制而产生的。
除了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外,还有一种红筹架构发行境外债券模式。红筹架构发行模式即控股公司在境外,实际业务和资产在境内的中国企业,直接采取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或者专门为发债成立一家SPV,并由境外控股公司对债券进行担保,从而成为实际发行人。理论上讲,该模式并不属于2044号文中所规定的外债发行模式,但是实践中有很多企业采用这种模式发行境外债券,对于是否需要在发改委备案登记尚有争议。
二、中资企业境外发债相关政策
1.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2044号文,开启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的政策新篇章,新政策最大亮点在于改境外发债审批制为备案登记制。
2044号文颁布之前,我国对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按照发行方式不同、计价货币不同区别管理。其中,境内企业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均需监管机构审批;境内企业间接发行境外债券的,其发债主体及境内母公司无需就该境外发债符合发改委制定任何资质要求,亦无需发改委审批,但需注意,根据不同发债项下的不同增信措施,其境内母公司可能需履行相关外汇管理局登记手续及需符合外管局的要求。
2044号文颁布之后,发改委将人民币及其他币种的境外债券、直接发行及间接发行的境外债券纳入统一管理,并取消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即要求境内发债主体事前向发改委(或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要求在每期发行结束后报送发行信息。2044号文发布之后,2016年6月7日,发改委又部署2016年度企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选择21家企业开展试点,试点企业在年度外债规模内,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待发行完成后及时报送发行信息。发改委鼓励试点企业境内母公司直接发行外债,适当控制海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行外债,并鼓励外债资金回流结汇,由企业根据需要在境内外自主调配使用,主要用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城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高端装备制造业、互联网+、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扩大有效投资。
然而,在政策放松的同时,2017年6月12日,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发行债券风险提示》,通报几家企业发行外债未履行事前备案登记,并指出,对发行外债不履行备案登记的相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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