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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2012版课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宣讲课件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2 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14 嵌岩桩、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条形基础下不超过两排桩的桩基、吊车工作级别A5及A5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且桩端下为密实土层的桩基,可不进行沉降验算。当有可靠地区经验时,对地质条件不复杂、荷载均匀、对沉降无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桩基也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8.5.15 计算桩基沉降时,最终沉降量宜按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计算。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宜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按实体深基础方法或明德林应力公式方法进行计算,计算按本规范附录R进行。 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23 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桩承台,宜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设置联系梁; 2 两桩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 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承台,宜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 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梁的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且不小于400mm; 5 联系梁的主筋应按计算要求确定。联系梁内上下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2根,并应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 9.1.2 基坑支护设计应确保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应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9.1.4 基坑工程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条件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 9.1.5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计算以及土体稳定性验算的要求;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土方开挖、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计算; 3 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 9.1.6 基坑工程设计采用的土的强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淤泥及淤泥质土,应采用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 2 对正常固结的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应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当施工挖土速度较慢,排水条件好,土体有条件固结时,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 3 对砂类土,采用有效强度指标; 4 验算软粘土隆起稳定性时,可采用十字板剪切强度或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强度指标; 5 灵敏度较高的土,基坑临近有交通频繁的主干道或其他对土的扰动源时,计算采用土的强度指标宜适当进行折减; 6 应考虑打桩、地基处理的挤土效应等施工扰动原因造成对土强度指标降低的不利影响。 9.1.7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 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 对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地基变形不得超过地基变形允许值; 4 不得影响周边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及管线的正常使用。 9.1.8 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物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 3 建筑物地下结构设计资料,以及桩基础或地基处理设计资料; 4 基坑环境调查报告,包括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地下交通工程等的相关资料。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2 基坑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9.2.1 基坑工程勘察宜在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1倍~2倍范围内布置勘探点。勘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稳定性验算、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的要求。当基坑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解析:拟建建筑物的详细勘察,大多数是沿建筑物外轮廓布置勘探工作,往往使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据的地质资料不足。本条要求勘察及勘探范围应超出建筑物轮廓线,一般取基坑周围相当基坑深度的2倍,当有特殊情况时,尚需扩大范围。勘探点的深度一般不应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 9.2.2 应查明场区水文地质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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