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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时代价值
摘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奠定基础。以“礼”治国的方针通过以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来别贵贱、序尊卑,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德治”指用礼和道德去教化人民,统治者实行以理服人的王道。“人治”是“礼治”、“徳治”的延伸,“人治”思想强调的是“贤人政治”,即统治者有高尚的道德和素质,在治理国家是选拔德才兼备的人。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德主刑辅”思想、“贤人政治”思想对当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儒家 礼治 徳治 人治 价值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为国以礼”,表达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认为“礼”是人们言行的最高准则,儒家推崇的“礼”来源于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西周时期的“礼”是对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西周时期的“礼”只适用于大夫以上的人,不适应于平民百姓,而儒家的“礼”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分身份等级,每一个人都要以“礼”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儒家的“礼”是对西周时期的“礼”的改造,使“礼”更加全面化、制度化、普及化。
“礼治”的具体内容: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儒家认为:“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这种体现尊卑贵贱的“五伦”是礼的核心是天道之理,不容冒犯。在以“五伦”为核心的基础上,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遵照“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行事必须“名正言顺”。对违反等级名分的要严厉惩处。
2、以家族为本位,序尊卑,强调 “亲亲”。 “礼治”要求的是君主以“礼”来治理国家,而家是国的最小化,因此以家族为本位,用“礼”调节家族内部的关系,从而达到以“礼”治国的目的。“亲亲”要求的是在家中子女对父亲要绝对的遵从,只有在家中“序尊卑”即每个人在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地位卑微的人要遵从地位高的人,才能使家庭和睦。3、以社会等级为基础,别贵贱,强调“尊尊”。“尊尊”要求的是臣下要对君主绝对的尽忠和服从,只有序贵贱即在社会中地位低下的人要服从地位高的人才能使国家稳定,这是对“亲亲”的延伸。
(二)“为政在德”的德治思想
“德治”的主要内容是反对统治者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反对统治者横征暴敛、严刑峻法;主张兴教化,实行以礼服人的王道。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3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3页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儒家更注重前者,重道德教化。儒家虽然推崇通过用“礼”和道德来教化人们, 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儒家认为刑罚仅仅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当教化起没有达到相应的作用时,主张使用刑罚来约束人们。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3页孔子认为用刑罚去约束人民,绝对不会治理好国家,用刑罚去惩罚罪犯,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只有通过用礼和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羞耻之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刑罚是对教化的辅助,当罪犯顽固不化时,就要用刑罚来加以约束,促使对罪犯的教化。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3页
孟子以“性本善”为基础,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只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教化,即使是品行恶劣的“小人”也能改邪归正、弃恶从善。
荀子以“性本恶”为基础,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只有通过后天的教育和教化,才能使人去除恶的本性,通过教化可以扼制人们犯罪。
教化的作用:(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3)当犯罪之后,通过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从而改过自新。这样就达到了“以德去刑”的目的。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儒家的“恤刑慎杀”思想要求的是按照社会中的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尽量减少死刑,儒家的“恤刑慎杀”思想是基于儒家认为人们违法犯罪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受到其身边环境因素的影响。“恤刑”体现了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封建王朝统治者受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强调“慎罚”的同时,往往实行行“恤刑慎杀”的政策,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
“先教后刑”即对于罪犯应当对其实行教化,如果教化没有效果,再对其实施有效的刑罚措施。这样确实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 “子为政,焉用杀?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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