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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与前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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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前瞻
二十世纪之末,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举世瞩目的五十周年庆典。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经历了五十个春秋冬夏,其间虽有挫折、停滞,却仍然取得了发展。在世纪之交,回首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发展历程,总结其间的功过得失,将对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萌生于清末改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则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1949年2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自此,基于建立与国民党不同的新法制的主观要求,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发展阶段。(注:有学者从历史的视角,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产生看作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的一次重大转型。从现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来看确实如此,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特殊性质和本文研究的内容,本文中特将其定性为“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和发展”。)
五十年间,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创时期、停滞时期、复苏与发展时期。
1.初创时期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初创过程,包括对旧法统的批判,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学习,探索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方面的内容:
(1)对旧法统的批判。 继《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之后,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根据这两个文件废旧立新的精神,新中国法制建设开始起步。新的法制需要新的观念和作风。为了纯洁司法队伍,更新观念,1952年至1953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以反对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改造各级司法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运动。在此次运动中,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法学学科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方法对旧法观念、制度进行了激烈、彻底的批判。通过对旧法统的批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刑事诉讼法学开始萌芽。
(2)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大规模移植。新中国初期, 我国法学的发展深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在整个政治、法制大环境下,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形成也深深地打下了这一时代烙印。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大规模移植,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其一,前苏联派遣法学专家到我国讲授法学。当时,这些前苏联法学专家通过翻译人员讲授前苏联法学,我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再按笔记向学生讲授。这些学生成为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再生产者。(注:详阅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其二, 翻译出版前苏联以及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和法律书籍。据不完全统计,此一时期,我国翻译出版的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多达二十余种,其中,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体系影响极大;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则一度被奉为证据研究的经典之作,甚至达到“言必称维氏”的程度。其三,派遣留学生到前苏联学习各种法律。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广泛传播,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对若干问题的基本态度。
(3)建立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初步探索。 批判和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创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因而,早在批判旧法统的时候,我国学者就已经开始总结、宣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工作经验了。其中,“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如巡回审判、陪审制度、调解制度受到了强调。
在学习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过程中,建立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探索一直在进行着。这一初步探索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创建和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两方面。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法典的拟定工作是这一时期诉讼法制建设的重点。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条例(草稿)》。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司法工作经验颁布了《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八大”以后,为了响应“逐步完备法制”的号召,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刑事诉讼法起草机构,并于1957年5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 这些立法活动,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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