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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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非法行医 几个重点问题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二支队 李鹏 本次讨论涉及的是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医院、门诊部、诊所)内部的几个非法行医重点问题 什么是非法行医? 广义:广义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就属于非法行医。 狭义:狭义主要是指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 目前我国及我省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五个部分 (一)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7、《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9、其他 (二)机构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其他 (三) 设备管理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应用质量检测与评审规范》 3、《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 4、其他 (四)专项技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管理办法 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7、其他 (五)其他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3、其他 卫计委2013年9月27日《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本次专项行动中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主要内容有: 1、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超范围行医、出租、外包医疗科室”。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7年《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两非”、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超范围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两非”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两非” 一、科室出租、承包 主要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承租、承借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包、出租、出借方) 重要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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