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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概 述 一、成立条件 二、例外情况 第二节 形 式 一、分类 二、犯罪集团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 一、主犯 二、从犯 三、胁从犯 四、教唆犯 2、有一定组织性: (1)组织形式: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组织纪律:视组织严密程度而有区别。 3、有相对稳定性: (1)犯罪活动的长期性; (2)组织形式的持续性; (3)成员的相对固定性。 4、有明确目的性 其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并通常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 1、作为共犯组织形式的集团: 分类 行为人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是要在参加后又实施了某种犯罪才定罪处罚。 2、单独构成犯罪的集团: 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独立犯罪并且既遂,如果又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总结 认定犯罪集团,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集团与非集团的界限。 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组织犯 作用分类法 主犯 胁从犯 从犯 我国刑法采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法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26条第1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聚众犯罪 (1)构成共犯:刑法不仅仅处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主犯; (2)不构成共犯: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3、其他主犯: 即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总结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第26条第3款: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4款: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事责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应对集团所犯的而非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2、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按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其他主犯: 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次要作用 (1)次要的实行犯; (2)次要的教唆犯。 2、辅助作用 主要指一般帮助犯。 但个别重要的帮助犯也可认定为主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一般比主犯轻。 并非所有从犯受到的实际处罚都一定比主犯轻。 刑事责任 * *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形 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犯罪。 该概念揭示共犯质和量的特点。 研究意义 解决共犯的刑事责任问 题,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单位 是法律规定能成为某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自然人 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称间接正犯。 一、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二)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 各共犯人行为尽管在具体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结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表现形式 1、多数为共同的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3、少数为共同不作为。 分工情况 1、实行行为 2、组织或教唆行为 3、帮助行为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二)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一、成立条件 (三)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相同故意 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共同直接故意 故意形式 共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 意思联络 各共犯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单独地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配合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有共犯故意,且暗中配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并不知道有他人配合自己共同犯罪。 争议 对知情一方能否构成共犯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多数人认为其为间接实行犯。 (一)共同过失犯罪 应根据各自所犯的过失犯罪分别定罪量刑。 (二)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的行为彼此联系 应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分别论处。 (三)同时犯或先后故意犯罪 同时犯:二个以上并无犯意联络的行为人,于同时、同地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针对同一目标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 应以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处罚。 (四)超出共犯故意之外犯罪 应由实施该犯罪的人单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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